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会法人下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简称下设机构)。
第三条 研究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研究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映研究会财务状况;对研究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研究会实行“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秘书长是研究会的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研究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长办公会的决策下,统一管理研究会的各项财务工作。研究会的其他下设机构不设财务机构。
第七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购买第三方服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预算是指研究会或下设机构为开展活动(每个活动定义为一个项目)所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研究会按项目进行预算管理,项目启动前必须提交预算。
第九条 项目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预算草案提交秘书处,然后由秘书处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便执行。为确保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确定且由理事长签字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安排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工作计划调整、任务变动或其他关系研究会全局事件出现确需增加支出时,在有收入保障的条件下,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追加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研究会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研究会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下设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由秘书处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研究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得截留、坐支各项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时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研究会支出包括常规支出和项目支出。常规支出包括聘用人员的工资、劳务费、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以及研究会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项目支出包括项目预算中的所有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和秘书处分别向理事长办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或纪要)和资金支出决算报告,由理事长办公会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研究会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数支列,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理事长办公会根据情况作出规定,并积极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研究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研究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供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研究会的财务状况。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研究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研究会必须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