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2018-03-22)
第1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团体的下设机构,接受本团体的领导和监督。
第2条 本团体理事会有权决定设立或解散专业委员会。
第3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建:
1)由5个以上本专业单位会员发起,有20个以上本专业单位会员附议;
2)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
3)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团体会员。
第4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专业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必须由研究会常务理事担任;根据需要设相应的副主任委员,但副主任委员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名,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副主任人数时须上报理事长,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副主任委员可由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或会员担任;不是理事的副主任委员可列席理事会。
第5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1)执行本团体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4)向本团体秘书处推举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由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在本团体秘书处协助下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7)决定其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6条 专业委员会的义务:
1)向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术活动。
第7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前需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本次活动经费的预算报告,活动结束后需提交决算报告;所有活动费用的收支必须由研究会财务管理。
第8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换届应基本同步,专业委员会应在理事会换届半年内完成换届;原则上理事会换届时专业委员会成立不足3年的,专业委员会换届需延迟到下一届理事会换届时进行,特殊情况时须上报理事长,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