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1 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会费实行研究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秘书处每年在次年1月10日前向研究会上报会计报表。
3)研究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几种主要账册。
4)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研究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6)财务部门设置会计科目25个,其中:资产类科目13个,负债类科目7个,净资产类科目5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按要求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9)对以研究会名义举办的各种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工作需要,本会秘书处可设专职人员。
2)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3)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本会决定。
4)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3 现金管理
1)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
4)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秘书处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1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4 收入管理
凡收到各会员缴纳的会费等,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给单位或个人,按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交银行入账。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5 支出管理
1)日常会务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日常办公经费在预算之内可由办公室掌握使用。
2)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须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由秘书处根据需要进行采购,领用人必须签字。
(2)工作人员或特邀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由经手人、各委员会负责人、秘书长等3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报销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3)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4)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6 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劳务酬金等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其他人员需领用转账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收据管理
研究会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7 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由办公室建立财产账册。
8 本制度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执行。
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