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制度
会费管理制度
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按本会章程做好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1条 本会的单位与个人会员,须按本会规定的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第2条 本会在收到会费后,即向缴纳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据。
第3条 单位(个人)会员须将缴纳会费的发票号记录在单位(个人)会员证后的“缴纳会费记录”栏目中,作为查阅凭证。
第4条 单位(个人)会员无特殊理由,1年不缴纳会费、又不及时补交者,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5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6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按民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7条 本会会费及其他来源经费(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等),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