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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军-什么是责任编辑资格,如何取得?
日期:2015年10月20日    来源:本站整理    浏览量:3486

 

什么是责任编辑资格,如何取得?
 王福军
(遵义医学院学报编辑部)
 
1 责任编辑的起源及职责
1.1 责任编辑的起源  
  责任编辑这一名称大概是20世纪50年从俄文翻译过来,当时列宁要求每一本书都要有一个指定的责任编辑[1]。我国出版总署1954 年4 月修订公布的《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中第一次使用了责任编辑这一名称。1997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体系”)规定责任编辑一般由稿件初审者担任, 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对责任编辑的注册则要求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的人员才能取得责任编辑证,责任编辑则由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目前,出版社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指定由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编辑人员担任责任编辑,责任编辑是书稿学术质量、编辑质量、印刷、出版质量的直接责任者[2]。具体实践中期刊出版单位的要求不是很一致,对责任编辑任职资格的要求也不像图书出版单位那么严格。
1.2 科技期刊责任编辑职责[3]
  根据科技期刊责任编辑在编辑工作中承担的具体事务,并结合自身在编辑实践工作中担当的责任,将责任编辑的职责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①对来稿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形式进行认真审查;②根据年度出版计划及报道要点组织稿件;③根据稿件的内容,为稿件指派能提出独立见解的小同行审稿专家;④收集、审阅拟录用稿件,检查作者是否按要求修改及图表是否符合制要求,对自己负责编辑的稿件按统一的标准进行编辑加工;⑤对自己担任责任编辑稿件付印样通读,严格按照国家编排规范和刊物内部规定对稿件的编排进行规范统一;⑥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有关编辑学方面的论著。
2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由来及责任编辑资格的概念
2.1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由来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是加强我国出版专业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在2001年联合发布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对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的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出版专业资格分类、负责考试的主管部门等作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则对具体的考务工作、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等作了详细规定。2002年9月我国在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首次举行了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经过10多年的不懈努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终于形成了从初级到中级的完善考试机制,吸纳了众多优秀人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
2.2 责任编辑资格的概念
  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体系》中规定了责任编辑必须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担任,首次对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设定了一定的门槛,并对责任编辑的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随后2007年颁布的《规定》将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并规定获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才能注册领取责任编辑证书,通过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的人员方可担任责任编辑,由此看来我国各个时期对责任编辑资格要求的条件不同。在图书出版单位,责任编辑资格指担任书稿学术质量、编辑质量、印刷出版质量的直接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目前的规定是责任编辑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经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和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职称级别后方能行使责任编辑的相关职责。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未被所在单位聘任为相应职称级别的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指派其担任书稿的责任编辑。但受到人员限制和行政干预,部分科技期刊也指派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或其他系列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等担任责任编辑。
3 责任编辑证书的取得
3.1 申请责任编辑的程序
  我国从2009年对全国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实施了责任编辑注册登记,第一次登记于2010年3月完成。根据2007年颁布的《规定》,申请责任编辑的具体程序如下:①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取得相应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②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后向期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申请职业资格登记,中央在京的出版单位则可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职业资格登记;③初级资格人员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中级和高级资格人员在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同时可申请责任编辑注册,获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担任正式出版单位的书稿责任编辑。
3.2 职业资格登记
  新闻出版总署于2002年6月第一次颁布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再一次颁布的《规定》对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的条件进一步作了详细规定。凡是在正式出版单位从事出版工作的人员都应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初、中级考试的人员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后3个月内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职业资格登记,对于获得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或变更登记,首次申请职业资格登记须向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提交《规定》第9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3.3 责任编辑注册
  实施责任编辑注册管理的意义在于推进出版行业的职业化进程和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也加强了对出版单位的规范管理[4]。其中责任编辑注册管理对继续教育的强行要求,使各级出版单位对责任编辑的继续教育给予了充分重视,并为其提供了经费保障,同时也为责任编辑提供了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质的机会。首次申请责任编辑注册须在网上申请注册,在新闻出版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情况,并向期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交《规定》相关条款所要求的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均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到期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注册机构,其将在20日内向同意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颁发责任编辑证书。
  未及时参加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的,在每年坚持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均可保留5年的申请资格。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的有效期均为3年,每3年续展登记(注册)一次。续展登记(注册)时,须向期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注册)手续,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则无须再办理续展登记。根据《规定》的第10条(续展登记)和第18条(续展注册),登记和注册的有效期延长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办理续展登记(注册)手续的,原登记(注册)将会自动失效。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续展注册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继续担任书稿的责任编辑。对于已登记须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注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的第13条、第22条办理。
4目前科技期刊落实责任编辑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图书在申请书号时必须要有责任编辑证,责任编辑是该书出版质量的直接责任者、只有具有责任编辑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图书版权页署名,所有出版社责任编辑制落实得比较到位。科技期刊则不同,它们有固定的刊号,刊号和具体的编辑人员没有关联;期刊的主办单位主要由科研院所、各级学会和高校构成,编辑部人员的职称有教师、科研、出版等系列;大多数编辑具有博士或硕士等高学历。科技期刊编辑部的人员结构十分复杂,如严格执行2007年颁布的《规定》,科技期刊的责任编辑数量则偏少。对于那些非出版系列的高学历和高职称人员,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仍然未有太好的办法来监管其登记、注册等情况。另外,科技期刊的部分编辑人员只是在编辑部兼职,其也不愿意将职称转到出版系列。科技期刊责任编辑目前的状况也未引起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足够重视,在每年的年检也未对相关负责人及主办单位进行批评,上述原因导致了科技期刊责任编辑制执行得不好。将来如果科技期刊出版单位的改革不到位,对学术组织和编辑出版的人员资格、职责界定不清晰,科技期刊责任编辑制也很难全面落实。
 
参考文献:
[1]韩云涛.责任编辑与编辑责任[J].编辑学报,2001,13(4):234-235.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4版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M].郑州:大象出版社,188.
[3]陈蔓,曹昭君,严梦,等.科技期刊责任编辑的职责[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31(3)174-176.
[4]赵国惠,刘颖.试论责任编辑注册管理的意义[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5(3):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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